※ 長照相關法規:
今年1月8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之「長期照顧服務法」(草案)第十一條規定
經訓練、認證之人員才能從事長期照顧服務。
※ 長照課程目的:
為使人力培訓計畫之推動具一致性、連續性及完整性,行政院衛生署(現為衛生福利部)
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召開「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培訓規劃」會議,完成三階段課程規
劃。
※ 長照三階段課程大綱:
(1)LevelⅠ共同課程:
使長照領域之人員能先具備長照基本知能,發展設計以基礎、廣泛之
長照理念為主。
(2)LevelⅡ專業課程:
因應各專業課程需求不同且列入服務場域考量,各專業領域各自訂出應訓練時數,再依大
方向規劃原則,分別訂定細項課程,發展個別專業領域之長照課程,強調
專業照護能力。
(3)LevelⅢ整合性課程:
在重視團隊工作及服務品質增進的前提下,如何與其他專業人員適時合作溝通相當重要,
課程設計以
強化跨專業及整合能力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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